科学 龙爱物联网创业者系统

创业学习网2021-11-13 13:05:05329

6月28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艾龙量子”重大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林跃庆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罚金人民币总,的,9245万元依法没收财产约19亿元收回了它,并将其上缴国库。

2016年8月,被告人林月卿在广东省东莞市聚集被告人洪碧莹、郭伟冲、陈其昌、马文静、陈志勇、朱克等人,利用洪碧莹提供的“GWG”平台和陈其昌搭建的“QEF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参加者需缴纳850元至85000元六个级别不等的入门费,注册为“平台”成员的.“QEF网络平台”,成员按左右区以金字塔形式排列。“平台”先后依托广东润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久公司)、艾龙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网公司)、前海爱量子物联网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公司)进行公司化运营、发展会员、吸收投资资金。该平台于2016年9月24日正式投入运营。系统更新升级后,新“平台”即“艾龙物联网”(俗称“艾龙量子网络平台”)于2017年5月投入运行,直至事件发生。

为实现“平台”公司化运作,林月卿委派郭伟冲、陈家静(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艾龙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龙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艾龙量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等17家公司,以艾龙公司为母公司成立深圳艾龙量子产业集团(以下简称林月卿为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全部公司。林月卿等人利用公司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的名义召开多次大型会议,并依托当地团队负责人(也称系统“常委”)多次召开本地市场会议,多渠道吸引会员。

在“平台”运营期间,林月卿、郭伟冲等人招募了大量员工在物联网、跨境电商、科技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平台”业务。其中:物联网公司负责“平台”运营、会员开发、产品介绍、会员投诉、培训会员业务、设立公众账户收取会员资金;跨境电商公司负责后期承接“平台”运营,设立公众账户收取会员资金;科技公司负责平台商城商品采购、仓储、商品配送。2017年3月,在林月卿聘请被告人魏启勋、王世龙担任物联网公司副总裁后,魏启勋、王世龙先后与公司总裁马文静、“平台”、量子产品、林跃轻骑在网络、媒体进行大量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和推广,并对龙爱量子集团进行了调整,提高了龙爱量子集团的知名度,会员也呈爆发式增长。科技公司采购了40多家供应商。60多种产品,并在东莞租了两个仓库用于储存和配送货物;在采购过程中,科技公司要求供应商在货物和包装上标注艾龙商标和标识,然后交付给东莞仓库。

司法鉴定后,会员数量为1963063个展示在“艾龙物联网”网站界面,并在数据库中查询。其中,身份证号不为空的会员有973,581人,与身份证号会员姓名不重复的会员有281,100人为空。会员层级数量为97层,属于“创业中心”的会员数量为3191个。

经司法会计鉴定的涉案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收支情况。评估意见:截至2017年8月31日,涉案各单位(公司)的各类资金流入总额为3787905890. 48元。,三家公司包括实业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使用了个人银行转账、通联支付、支付宝、

" mention-index="0">财付通、现金交款、通过其他单位转账等方式 共收到的 外部资金流入3733860521.24元,对外支出总额为 2252074028.19元,内部往来支出1397567.00元,资金结余 1534434295.2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庞金亮、刘朝明、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上述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林跃庆等二十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


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庞金亮、刘朝明、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洪碧英、王成永、郑建武、余兆承、杜祖兵、刘朝明、庞金亮、王腾、周兰亦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上述十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冼培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传销体系中,被告人林跃庆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郭伟崇起发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被告人陈其昌起发起、策划及管理团队、发展会员作用;被告人吕卫海起管理、协调及管理团队、发展会员作用;被告人马文静起发起、管理、协调作用;被告人魏启训、王世龙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被告人洪碧英起发起、策划、管理团队作用;被告人王成永、郑建武、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起管理、协调及管理团队、发展会员作用。均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腾起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和协调作用;被告人朱科起发起、策划作用;被告人陈智勇起管理作用;被告人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积极实施传销活动。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冼培长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伟崇、刘朝明、杜祖兵、陈智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余兆承、庞金亮、王腾、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智勇、朱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智勇、朱科适用缓刑。


法院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跃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被告人郭伟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被告人陈其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吕卫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马文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六、被告人魏启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七、被告人王世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八、被告人王成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九、被告人郑建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十、被告人洪碧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余兆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刘朝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庞金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杜祖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王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陈智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十七、被告人朱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十八、被告人周兰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十九、被告人李惠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十、被告人冼培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涉案财物约19亿元依法没收,追缴后上缴国库。


“龙爱量子”重大传销案件是贺州八步区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最大一宗刑事案件。该案侦查卷250多卷,20名被告人,30名辩护律师,涉及会员数196万多,涉案金额37亿多元。为重拳打击传销活动,确保审判质量,贺州市八步区法院选派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确保审判组织到位、审判力量到位。院长也高度重视该案,靠前指挥,主动协调该案,分管副院长强化业务指导,制订预案、研判分析,努力把该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在案件审理中,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一天,开庭审理15天,动用警力800多人次,备有医护人员,同时通知鉴定人3人出庭。为确保裁判质量,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30多个问题进行多次认真评议。该案判决书共330页,约19万字,说理充分、论证有力。该案的顺利审结,有力地打击了非法传销,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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